【文档说明】机关工作人员作风和效能问责办法汇编(6篇).docx,共(51)页,46.310 KB,由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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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工作人员作风和效能问责办法汇编(6篇)目录效能建设十项制度................................2机关作风效能建设督查工作制度...................17作风和效能问
责办法.............................20机关工作人员作风和效能问责办法.................28机关效能问责办法...............................38作风和效能建设问责办法........
.................46效能建设十项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践行“马上就办”要求,改进工作作风,确保政令畅通,根据《XX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和效能建设有关要求,现将修订后的机关效能建设十项制
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一、充分认识健全机关效能建设十项制度的重要性今年正值我省首创机关效能建设20周年,深化机关效能建设是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XX、XX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机关效能建设的重要论述,优化政务环境
、转变机关作风、提高服务能力的重要途径。各部门要站在维护城管执法队伍良好形象,推动城管执法事业健康发展,加快推进高颜值XX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落实“十项制度”、加强机关作风效能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将“十项制度”落到实处、贯彻到位,将机关效能建设抓紧抓实,抓
出成效。二、加大机关效能建设十项制度的落实力度各部门要结合本部门的业务工作和内部管理的实际,认真制定贯彻落实措施,及时掌握、认真研究解决制度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各部门负责人要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带
头落实好“十项制度”,对照“十项制度”的要求,认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寻找差距,查漏补缺,强化整改,将“十项制度”的要求落实到具体工作环节中,把解决当前突出问题与构建长效机制结合起来。着眼长远,标本兼治,不断健全完善制度,实现以制度管人管事。三、加强落实机关效能建设十项制度的监督检查局效
能办要不定期对“十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结合争创全国文明单位,加大效能问责力度,敢于问责,善于问责,提高落实“十项制度”的实效,确保全局工作作风进一步转变,工作效能进一步提高,工作成效更加突出,进一步推动城管执法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科学民主决策制第一条认真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重大问
题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第二条认真执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决策制度。第三条凡涉及业务重大决策、干部任免、重大案件处理、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必须由集体研究做出决定。
第四条实行公开决策。对涉及面广、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公开征求意见、组织社会听证会等制度。第五条保障公众对决策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第六条公开决策的内容包括:重大决策的内容、依据、过程和结果。第七条实行科学决策。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必须进行专门咨询和论
证,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第八条重大问题决策要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集体决定相结合。岗位责任制第一条根据机构改革和“三定”方案的要求,各部门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对本部门每个岗位的工作内容和质量,完成工作的程序、标准和时限,以及应有的权力和应负的责任等进行明确的规定。第二条实行岗位责任
制要坚持因事设岗、职责相称,权责一致、责任分明,任务清楚、要求明确的原则。第三条岗位责任要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各部门及工作人员要有统一的标识牌,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第四条工作人员要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学习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做到忠于职守、业务
精通。第五条岗位责任制履行情况作为年度考核内容。年终每个岗位责任人要将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纳入个人总结内容,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接受评议。第六条对不履行岗位职责或对岗位责任制执行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办事公开制第一条落实办事公开责任。明确局长对局政务公开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局领导对分管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负领导责任;各部门主要领导是本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指定一名专人负责政务公开工作,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
体系。要把政务公开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绩效考评和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并把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奖惩和单位评先的重要依据。要强化责任追究,对在推行政务公开工作过程中,工作不力的、不认真实行政务公开引发严重后果的、弄虚作假的领导干部和直
接责任人,视情节依照省、市《办事公开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效能告诫、党纪政纪处分或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条办事公开审议流程。政务公开必须按“谁制作、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国家秘密和有必要保守的工作秘密,也不得把应该公开的事项定为密级而不予公开。政务公开审议中应把握好四个方面:一是公开内容产生过程是否公正、合理;二是公开事项决策过程是否民主、科学;三是公开的结果是否合法、真实、可信;四是公开是否
突出重点。第三条办事公开的评议和检查。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由局政务公开工作监督小组牵头,每半年开展一次重点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有:执行有关制度的情况;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间、程序及记录建档是否符合要求;干部职工对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的整改情况等。发现问题及时向有
关部门反馈,并督促有关部门认真整改。第四条关于办事公开的反馈。设立政务公开意见箱,开设热线电话,本局网站设信箱,不定期征求和听取群众及社会各界人士对政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答提出的问题,纠正政务公开工作中出现的偏差,并通过一定形式向群众和社会反馈,做到件件有落
实,事事有回音。第五条关于办事公开备案。建立政务公开工作的档案,政务公开的情况及时报局效能办备案并整理归档。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相关电子档案和文本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存档,所有公开的内容都应
统一归档,保存备查。服务承诺制第一条根据工作职能要求,各部门将服务内容、办事程序、办理时限、服务标准等相关具体事项向社会或服务对象作出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第二条要通过单位网站向社会公示本单位的具体职能和服务项目、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服务标准以及人员岗位责任等,提高工作的透明度,
接受社会监督。第三条承诺的办事程序力求科学合理、简便易行,办事必备条件具体、明确。明确规定办结时限、审批流转签批时间,手续齐全的,能办的马上就办,不能马上办的限时办结。第四条工作人员要增强宗旨意识,做到待人热情、举止文明、服务到位,并遵循工作程序办事。第五条工作
人员要坚持廉洁自律,不推诿扯皮,不利用手中权力和工作之便“吃拿卡要”。第六条定期对单位及工作人员执行服务承诺制的情况进行检查,通报检查情况,并作为单位、部门和个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第七条建立健全对践诺行为的监督、奖惩机
制,确保承诺事项的落实。公开投诉电话和受理部门,设立意见簿,对群众通过投诉电话等渠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处理,在规定的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自觉接受监督。做好投诉事项和查处情况的记录和存档工作。第八条对违反服务承诺,受到投诉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首问负责制第一条首问负责制是指
管理相对人到本单位或服务窗口,或打电话到本单位或服务窗口办事(含举报、投诉、咨询、查询等),接受询问的首位工作人员必须负责解答、办理或交经办部门(人)办理的制度。第二条首问人要热情礼貌、用语文明;熟悉本单位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要牢固树立宗
旨意识,切实为办事人着想,不得推诿扯皮,充分体现机关干部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精神风貌。第三条首问人的责任:(一)属于首问人职责范围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有关办理的事项,需要补充或携带的材料以及如何办理等,并耐心解答对方的询问。(二)不
属于首问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首问人要主动告知或引导到有关经办处室,经办处室无人时,应告知经办处室的联系电话。属于本处室职责范围的,当具体经办人不在时,首问人应先接下来,并记下管理相对人的联系电话,再交经办人
办理。(三)不属于本单位或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首问人应告知或尽可能帮助其了解承办部门。(四)属于电话咨询的,首问人应按上述原则给予答复;属于举报或投诉的,首问人应将反映的事项、举报或投诉人姓名、联系电话等要素记录
在册,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第四条对违反本制度被投诉并经查实的,要根据情节轻重,按机关效能建设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一次性告知制第一条一次性告知制是指管理相对人到机关、服务窗口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
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第二条每项行政审核和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时限、程序和所需要提供的材料,在办事窗口上墙或在政务网上进行公
示,方便管理服务相对人查询,印制服务指南或办事须知,一次性告知管理服务相对人。管理服务相对人咨询书面告知和公示告知的有关内容,经办人员有责任向其作口头说明、解释。第三条对管理相对人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当场审核
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其所需补正的手续和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的要求补正后,经办人员应当按时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不予办理的,经办人员应耐心告知不予办理的理由。第四条对管理相对人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相关
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不能一推了之。第五条对需一次性告知的事项,除电话咨询可用口头一次性告知的形式外,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并存档备查。第六条违反本制度,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二)在受理、审查、决定申请事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告知义务的;(三)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四)没有一次性告知申
请人必须补齐全部内容的;(五)没有依法说明不予受理理由的;应当告知内容不及时、不准确、不适用的。限时办结制第一条限时办结制是指管理相对人到本单位、服务窗口办事,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经办单位或经办人
应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其所诉求事项的制度。第二条各部门要根据职责要求,科学、合理地确定所承办事项的办理时限,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公示。第三条对即办事项,在管理相对人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要即时予以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和刁难。第四条对限时办理的事项
,经办人应即时对管理相对人申报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并出具收件回执单,写明所收材料名称、页数、办结取件时间及经办人和收件时间。第五条对管理相对人诉求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准延时办理。如特殊情况确需延时办理,经办人要按照职权规定报领导审批,并告知当事人延时办理的理由。第六条违反本制度
,要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否定报备制第一条否定报备制是指工作人员在办理各项业务中,发现管理服务相对人的申请事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精神,决定不予办理的事项,应实行登记备案或请示报告的制度。第二条为进一步优化服务环境,提高工作效率,减少或避免因机关工作人员
失误而造成行政服务对象申请事项的延误或损失,否定报备事项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一)管理服务相对人的申请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精神的;(二)在一次性告知后规定时限内无法补正的,管理服务相对人无法提供必须的申请材料;(三)管理服务相对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系有误、不实或
者伪造、隐瞒、欺诈等方式获取的;(四)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办理的。第三条经办人员对管理服务相对人的申请事项要严格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检查核对,对确实需要否定并符合职权范围的,才能予以否定,
并进行登记备案。第四条不属于经办人员权限范围的事项,经办人员应及时请示分管或主管领导,不得随意或滥用职权给予否定。分管或主管领导接到否定的请示报告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法提出处理意见。第五条对经核实符合否定条件的事项,由经办人员填写否定报备登
记表,内容主要包括:经办单位或经办人员姓名、被否定事项的基本情况、否定的理由及依据、领导审批意见、管理服务对象的单位、姓名、地址及联系电话等,与申请材料一起存档备查。第六条否定报备必须按规定或承诺的时间办结,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管理相对人。
第七条管理服务相对人要求退还被否定的申请材料的,应当退还。退还材料时管理服务相对人应出示身份证明材料并签收备查。第八条经办人员违反本制度,经查实后,要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责任追究制第一条各部
门或工作人员违反岗位责任制、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等有关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耽误服务对象办事、妨碍优化发展环境的,由局效能办或所在部门负责追究责任。第二条不履行职责是指拖延、推诿、放弃、不完全履行职责的行为;不正确履行职
责是指不按照规定的依据、程序、权限、时限履行职责等行为。第三条各部门违反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第四条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视情给予通报批评或者
书面告诫、责令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纪律处分、降职、责令辞职或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责任。第五条局效能办要切实负起责任,及时受理、办理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影响工作效能行为的投诉或举报
,并予以反馈。社会评议制度第一条社会评议制度是指主动做好政务公开,强化外部监督,广泛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公众等对本机关作风、履职、效率、廉政等情况的评议,并将评议结果作为改进工作重要依据的制度。第二条社会评议工作在局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统一
领导下,由办公室牵头组织,各部门配合参与。第三条社会评议遵循群众参与、客观公正、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第四条社会评议的内容(一)对党风廉政建设、机关效能建设和政风行风建设等工作的组织领导情况;(二)服务大局、服务基层的情况;(三)工作人员廉洁从政、履行职责、改进作风、提高效率的情况;(四
)正确对待和处理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严肃处理行业不正之风以及违法违纪的情况;(五)政务公开事项是否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政务公开事项的内容是否准确、真实,社会公众对政务公开程度认可的情况;(六)办事程序是否合法、公开,方便群众了解、监督,有无“暗箱操
作”行为;(七)工作人员是否熟悉和掌握业务知识;是否严格依法依规办事;是否有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等不廉行为;(八)工作人员文明礼仪、规范用语、服务态度、办事效率等情况,有无“生、冷、硬、推、拖、懒、散”现象的存在;(九)是否认真落实首问责任
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同岗替代制、责任追究制等效能建设及机关内部管理制度;第五条社会评议主要采用方式:(一)公众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通过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广泛接受社会公众的评议。(
二)代表评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评代表和群众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三)其他适用的评议方式。第六条社会评议结果及运用。评议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个档次。将评议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评中,作为被评议单位或个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对评议中发现问题的单位或个人,
依照相关效能制度进行严肃追究问责。机关作风效能建设督查工作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加大督查工作力度,保障局机关作风效能建设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一、督查目标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确保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和
各项规章制度落到实处,推进机关作风效能建设规范化、制度化,树立人力社保部门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二、督查对象局机关和下属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和借调人员)。三、督查组织局建立机关作风效能建设督查组
,由局主要领导为组长,各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科室、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机关作风效能建设的督查工作。四、督查内容(一)工作任务目标落实情况。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局机关各项工作是否落实、措施是否有力、效果是否明显,是否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本年度的工作目标任务,群
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是否得到及时解决。(二)作风效能建设制度落实情况。是否建立、健全及落实岗位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内部监督管理等制度,机关运行是否做到职责清晰、运转协调、行为规范、服务文明;是否落实作风效能建设和便
民服务措施,是否加强行业作风建设,是否采取措施解决作风效能方面的问题,是否制定预防和治理的长效机制,是否采取措施从根本上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工作人员是否遵守工作纪律,是否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浙江省机关效能建设“四条禁
令”、嘉兴市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六条禁令”、桐乡市机关效能建设“六条禁令”和局效能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禁令。(三)阳光政务开展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是否及时公开;权力事项的受理部门、经办人员、联系电话、监督电话、服务对象、法定时限、承诺时限、收费情
况、设立依据、受理条件、申请材料等重要信息是否公开,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真实;网上办事大厅受理的事项是否及时得到办理,办理程序是否规范有序,公开中反馈的问题是否及时处理。(四)依法行政情况。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行使行政管理权,按法定程序办事;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做到主体合法、依据
正确、程序合法、证据确凿、处理适当;执法行为是否规范,有无滥用职权、执法扰民等问题;收费项目、标准、依据和资金管理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乱收费、乱罚款等现象。(五)信访办理情况。来信来访的渠道是否畅通,是否设立投诉信箱,公开投诉电话;信访接待制度、包案制度是
否落实,各类纠纷是否得到及时调解,来信来访的问题是否得到及时的处理和反馈,是否及时办理转办的信访件,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六)督查整改意见落实情况。督查组要督促整改意见的落实。相关科室(单位)和个人要针对督查组提出的整改意见,
分析和查找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整改措施,达到整改效果。五、督查方式(一)督查主要采取随机督查与专项督查、定期与不定期、明查与暗访、结对部门交叉检查与个别走访等方式进行,其中定期督查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督查(除交叉检查外)确定1名局领导带队,督查人员由各科室(单位)负责人组成,定
期督查逐月进行轮换。督查结束后填写局作风效能督查情况表报局监察室。(二)设立监督投诉电话,及时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六、责任追究作风效能建设督查情况纳入局工作目标责任制年度考核。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督查组要及时通报相关科室(单位)和个人,并在本局范围内予以通报。对出现问题的科室(
单位)和个人,由督查组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实行诫免谈话,情节严重的,按照《桐乡市人力社保局效能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X人社〔201X〕X号)给予处理。作风和效能问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
本系统作风和效能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提升服务效能,进一步规范对本系统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建立标准具体化、奖惩刚性化、程序规范化的问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
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问责,是指对本系统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作风和效能建设有关规定,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行
职责不力,存在自由散漫、作风拖沓,效率低下,纪律松弛,形象不佳、甚至违规违纪等损害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的行为实施问责。第三条实施作风和效能问责,坚持以下原则:(一)以事实为依据;(二)公平、公正、公开;(三)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以教育为目的,惩处为手段;(四
)责任与惩处相适应,有错必究,过罚相当。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委机关、各医疗卫生单位及全体工作人员(含借用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等),以下简称各单位及个人。第二章问责方式第五条对单位的问责方式:(一)批评教育;(二)责令整
改;(三)通报;(四)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提醒(诫勉)谈话。第六条对个人的问责方式:(一)批评教育;(二)责令检查;(三)通报;(四)诫勉谈话;(五)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调整岗位、停职检查、免职、降职、解聘或辞退等);(六)纪律处分。以上问责方式可单独运用,也可合并运用。第三章问
责情形及适用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情节轻重予以问责;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在执行上级的决策部署、推进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落实领导指示要求中,政令不畅,阳奉阴违,效能低下,推进不力,贻误时机,影响全局工作进展的;(二)不落实首问负责制,对职责
范围内的事推诿扯皮,不积极履行工作职责,回避矛盾,推卸责任,以致问题久拖不决或矛盾上交的;(三)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工作弄虚作假,措施不符合客观实际,劳民伤财,给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造成损失的;(四)管辖范围
内发生安全生产问题、医疗事故、不良网络舆情、群访或越级上访等突发事件的,或因有关事件报告不及时、处置不恰当,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五)违反党务政务公开规定,不依照相关权限和程序、搞暗箱操作,徇私舞弊,办事有失公平、公正的;(六)因政策不熟悉、业务不精通或办事拖
拉、工作方式方法简单粗暴、对待群众态度冷漠、语言不文明等问题被服务对象投诉经查实的;(七)不服从组织管理和工作安排,同事间不团结,工作上不配合,搬弄是非,破坏正常工作秩序,影响单位工作和形象的;(八)无故缺席会议、不参加组织学习,或未经同意请人代会;不遵守会场纪律,会上打瞌睡、
玩手机等,被点名通报曝光的;(九)评优评先、职称申报评审等过程中,材料弄虚作假、审核把关不严等,造成不良影响的;(十)上、下班无故迟到、早退,工作(值班)期间擅离职守,外出不履行请销假手续或去向不明,违反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十一)上
班时间玩游戏、购物、炒股、听音乐、看小说、看电影、串岗、闲聊、打瞌睡、吃零食、带孩子,以及做其他与工作无关事项的;(十二)工作期间不按规定着装、衣冠不整、不佩戴工号牌,不遵守行业行为规范,言行举止影响公职人员形象的;(十三)工作日午间和执
行公务期间饮酒的;(十四)公款旅游、公款吃喝、公车私用,公务不节俭、奢侈浪费,造成不良影响的;(十五)其他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市区委“十项规定”及其具体实施办法的行为;(十六)违反有关规定兼职兼薪、挂证
取酬的;(十七)违反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规定,在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私自收费,收受红包、回扣的;(十八)违规接受被管理人或服务对象以各种名义安排的宴请、旅游度假及娱乐等活动的;(十九)违规收受被管理人或服务对象以
各种名义赠送的礼金、有价证券、礼品的;(二十)违规出入娱乐场所、参与借放高利贷等非法经济活动和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含以娱乐为名、以钱为注的变相赌博活动)的;(二十一)不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社会管理规定,不履行公民义务,作风不检点,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二十二)其他影
响作风和效能建设需进行问责的行为。第八条被问责对象主动、及时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问责。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加重问责。(一)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二)被新闻媒体或网络曝光造成严重后果的;(三)一年内被问责2次以上的(含2次);(四)无正当理由拒
绝接受问责或不服从组织安排的;(五)隐瞒事实真相、毁灭证据、妨碍调查或对行风监督员、举报人、相关证人等打击报复的;(六)党纪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制度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第十条各单位及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单位领导责任。(一)本年度本单位发生3次及以上被问责情形的;(
二)本年度本单位在区级及以上组织的专项检查、督查、暗访中被通报X次及以上的;(三)未建立健全内部考核制度或对制度落实、监督不力,作风效能问题整改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第四章问责实施第十一条按照落实“两个责任”和“一岗双责”要
求,作风和效能责任追究实行分级负责制,各单位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对分管部门(科室)的作风和效能建设负责;部门(科室)负责人为本部门(科室)作风和效能建设的第一责任人。第十二条委下属各单位一般干部职工的作风和效能问题由所在单位负责责任认定和追究;委下属各单位领导班
子成员和委各科室工作人员的作风和效能问题,由区卫健委联系片领导或分管领导提出问责建议报委党组研究确定;委领导班子成员的作风和效能问题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区有关部门负责责任认定和追究。对性质比较严重或影响比较大,以及被上级部门通报或被媒体曝光的作风和
效能问题责任追究,须及时报告区纪委监委派驻区XX委员会纪检监察组,会同作出问责处理。作风和效能问责由区卫健委机关纪委具体负责。第十三条责任追究结果均以书面形式报机关纪委备案。第十四条被问责对象如有异议,可在问责决定作出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书
面申诉。第十五条被问责对象在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第五章问责结果运用第十六条受到第六条(一)(二)(三)项问责的,取消被问责人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同时视问题性质和情节,扣减当事人奖励性绩效不低于200元。第十七条受到第六条(四)项问责的,取消被问责人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同
时视问题性质和情节,年终扣减当事人当年奖励性绩效不低于5%。第十八条受到第六条(五)项问责的,被问责人当年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年终扣减当事人当年奖励性绩效不低于20%;一年内不
得晋升职务职称;需要同时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按照人社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相应考核惩处措施。第十九条年度内单位和工作人员被问责3次及以上的,取消该单位本年度各类评优评先资格。第二十条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问责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中央和省、市、区有专项问责办
法或者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区卫健委党组实施并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作风和效能问责的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机关工作人员作风和效能问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
监督,促进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改进作风,提升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级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纪律规定和工作制度,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纪律不严,作风不正,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本办法实施问责。
机关工作人员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三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一)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二)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机关工作人员;(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
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四)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五)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本条款所称工作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借调(挂职)人员、聘用人员。第四条各级党委(党组)是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统筹协调开展问责工作,确保主动发现问题、主动
整改落实、主动问责追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职责,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作风和效能问责的监督检查,确保问责到位。第二章问责情形第五条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一)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上级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或不完成上级分配的工作任务、不落实
上级的工作要求的;(二)对依法依规或职责范围内应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或发现后不报告、不解决,致使本单位工作出现严重差错的;(三)对依法依规或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办理或推诿的;(四)没有履行监督管理
职责,致使下属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五)对有正当理由和依据应当支持、配合、协助的事项不支持、不配合、不协助的;(六)不履行工作职责的其他情形。第六条机关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予以问责:(一)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职权履行工作职责的;(二)违反规定程序履行工作职责的;(三)超过法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履行工作职责的;(四)违反规定乱收费,或者要求管理或服务对象接受有偿服务、购买指定商品以及承担其他
非法定义务的;(五)对管理或服务对象区别对待,搞歧视,或者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六)违反权力公开的有关规定,搞暗箱操作的;(七)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的其他情形。第七条机关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一)在执行党委、政府决策部署
,推进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落实上级指示中,政令不畅,执行不力,贻误工作的;(二)对工作不负责任,办事拖拉、效率低下、敷衍塞责,甚至弄虚作假的;(三)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监管不力、处置失当的;(四)工作方式简单粗暴,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差,群众不满意的;(五)经考核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要求的;(六
)履行工作职责不力的其他情形。第八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纪律和作风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一)违反省委“六个严禁”、省机关效能建设“四条禁令”等有关规定的;(二)不遵守公职人员行为规范的;(三)公务不节俭、搞铺张浪费的;(四)违规参与“酒局”“牌局”的;(五)其他违
反纪律作风规定的情形。第三章问责方式及适用第九条问责方式:(一)批评教育;(二)通报批评;(三)告诫;(四)停职检查;(五)调离岗位;(六)免职;(七)解聘或辞退。以上问责方式可单独运用,也可合并运用。第十条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第五条至第八条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
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告诫或者停职检查;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调离岗位、免职、解聘或辞退。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了追究直接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单位领导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单位分管领导批评教育;
情节较重的,给予单位主要领导批评教育,给予单位分管领导告诫,对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告诫,对单位进行通报批评。(一)一个月内本单位工作人员被问责三次(含)以上的;(二)未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致使本单位作风和效能方面存在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三)对有
关规定和制度执行、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四)对发现的作风和效能问题不认真查办,应当处理而未处理,或者压着不查,隐瞒不报的。本条款所称的本单位是指本级机关单位,不含下属单位或本系统的其他单位(下同)。第十二条机关工作人员具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八条所列情形,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一
)受到问责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受到问责的情形的;(二)干扰、阻碍、不配合问责调查的;(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欺骗调查的;(四)打击、报复、威胁、陷害调查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五)拉拢、收买调查人员的;(六)受到问责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问责决定
的;(七)在职人员受到停职检查或者调离岗位处理后,不服从其他工作安排的;(八)被新闻媒体曝光,经查情况属实,造成不良影响的;(九)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制度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第十三条机关工作人员具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八条所列情形,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问责:(一)积极配合
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挽回影响的;(三)因管理或服务对象弄虚作假,致使机关工作人员无法正确履行职责的;(四)因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机关工作人员难以履行职责的。第四章问
责实施第十四条各级各单位要落实专门部门负责受理对本地本单位工作人员的问责工作,对下列情形应当进行问责受理:(一)群众投诉的;(二)专项督查、明查暗访发现的;(三)上级部门交办的;(四)新闻媒体曝光的;(五)检查考核中
发现的;(六)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特邀监察员提出的;(七)纪检、监察、巡视、审计、司法、信访等部门提出的;(八)其他需要进行问责受理的情形。受理后应认真组织调查,查实符合问责情形的,应严格实施问责。第十五条对机关工作人员
实行作风和效能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对一般干部和中层干部的问责,由干部所在单位作出问责决定;对领导班子成员的问责,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提出问责建议,报党委同意后,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问责决定作出后,由问责决定机关下达问责决定书。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人员
及其所在单位,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第十六条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职责,负责有关事项办理。给予批评教育的,由问责决定机关领导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并督促其改正;给予通报批评的,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内进行通报批评,并督促其改正;给予告诫
的,由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并落实告诫期限;给予停职检查、调离岗位、免职、解聘或辞退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给予告诫的,告诫期为3至6个月。告诫期满后,被告诫人提交告诫期内整改情况书面报告,经问责决定机关考核,有明显改进的给予按期解除告诫;无明显改进的应延长告诫期,延长期
为1至3个月;延长期内仍然无改进的,给予加重档次问责处理。第十七条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时,应向被问责人告知其提出复核(申辩)的权利和期限。被问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问责决定
机关提出复核;如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在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机关提出申辩。受理机关应在收到复核(申辩)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维持或撤销原问责(复核)决定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对解聘或辞退决定不服的,可根据有关规定
申请仲裁。复核(申辩)期间不停止原问责决定的执行。第十八条机关工作人员年度内受到批评教育、通报批评问责的,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到告诫、停职检查问责的,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受到调离岗位、免职问责的,当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机关工作人员和单位发生严重作风和
效能问题,被上级机关问责或被责令问责的情况,纳入单位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机关工作人员受到作风和效能问责的情况,应作为干部提拔任用的考察内容。单位当年度内受到两次(含)以上全市通报批评的,一般不列入先进单位评选对象。第十九条法律法规对问责事项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省、市有
专项问责办法或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第三条所列范围以外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村(社区)从事公务的人员的作风和效能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一条各地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和工作实际,制定具体意见和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商市
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等部门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20XX年X月XX日印发的《XX市机关工作人员作风和效能问责暂行办法》(市委办发〔20XX〕XX号)同时废止。机关效能问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违反《XX市市直机关单位及工作人员从事公务活动行为规范(试行)》等机关效能建设规定,损害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依照
本办法规定进行效能问责。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机关工作人员是指:(一)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
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上述工作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借调(借用、挂职)人员、聘用人员。第四条效能问责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问责方式和问责情形第五条效能问责
方式包括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诫勉、停职检查、调离岗位、解聘或辞退。上述问责方式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解聘或辞退仅适用于聘用人员。除按照上述规定进行问责外,应当责令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并视问责情形扣发一定的年度考核
奖金或奖励性绩效工资。应当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其他处分的,依纪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扣发X%年度考核奖金或奖励性绩效
工资,在本地本单位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给予诫勉处理,扣发XX%年度考核奖金或奖励性绩效工资:(一)违反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等效能制度的;(二)上班期间玩游戏、网上购物、炒股以及
观看影视剧、听音乐等从事与工作无关活动的;(三)缺乏工作责任心,办事拖拉、效率低下,或者推诿扯皮、拖延刁难,甚至弄虚作假的;(四)擅离工作岗位或无正当理由锁门办公的;(五)其他应当予以效能问责的情形。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
,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扣发X%年度考核奖金或奖励性绩效工资,在本地本单位进行通报;情节较重的,给予诫勉处理,扣发XX%年度考核奖金或奖励性绩效工资;情节严重的,给予停职检查、调离岗位、解聘或辞退处理,其中给予停职检查、调离岗位的,扣发2
0%年度考核奖金或奖励性绩效工资:(一)在执行上级决策部署和推进重大项目、重点工作中,执行不力,敷衍塞责,贻误工作的;(二)不遵守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擅自处理,致使事态扩大或造成不良后果的;(三)对
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无动于衷、消极应付或对群众的合理诉求冷硬横推,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和强烈不满的;(四)对管理和服务对象态度冷漠、作风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五)对管理和服务对象不依法平等对待,标准不一,或者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六)被督查单位及
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甚至干扰、阻碍效能督查的。第八条问责对象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以及主动说明问题,积极配合组织调查,态度端正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问责。第九条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受到问责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受到问责的情形的;(二)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的;(三)被新闻媒体曝光,经查证情况属实的;(四)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制度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效能问责:(一)因管理和服务对象弄虚作假,致使机关工作人员无法正确
履行职责的;(二)因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等非自身原因致使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发生的;(三)因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未作出具体规定、要求,无法认定机关工作人员责任的;(四)符合容错免责有关规定的;(五)其他应予免责的情形。第三章问
责实施第十一条各地各单位应当落实专门部门负责通过下列情形发现,需要予以问责的受理工作:(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诉的;(二)上级部门转办、交办的;(三)巡视巡察、各类专项督查、明查暗访发现的;(四)新闻媒体曝光或提供线索的;(五)党代
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六)纪检监察、司法、审计、信访等部门提出的;(七)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提出的;(八)其他需要进行问责受理的。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对属于受理范围的问责线索,及时核查处理。经查实,需实行问责的,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对一般干部、中层干部及其他工作人员的问责,由所在单位依
照规定作出问责决定。涉嫌违纪违法的,由本单位依纪依法处理或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对市管干部的问责,由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效能办)提出初步问责建议,市委组织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提请市委作出问责决定。涉嫌违纪违法的,由市纪委监委依纪依法处理。第十三条对机关
工作人员进行问责,应当根据不同的问责方式制作相应的决定书。决定书应当写明被问责人基本情况、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救济途径等内容。问责决定应当自问责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应当经问责决定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但最长时限不得超过30日。问责决定作出后
,问责决定机关应当及时向被问责人及其所在单位宣布并督促执行。同时按要求将相关材料报市效能办,抄送市纪委监委机关(含派驻机构)和组织人事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被问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XX日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如对复核结果不服的
,可在收到复核决定后XX日内向上级机关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诉)之日起XX日内,作出复核(申诉)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身份,依照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等规定执行。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被问责人不因申请复核、提出申诉而被加重问责。第十五条被问责人当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下等次,不进行考核或者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年度考核奖金或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被解
聘或者辞退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六条受到效能问责的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在当年年度机关效能建设考评时,对被效能问责人员所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扣分。第十七条效能问责机关对应当问责的事项不予问
责的,或者不严格执行问责结果的,依照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第十八条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对受到效能问责的,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公开。第十九条效能问责处理后,效能问责机关应当按照档案管理制度立卷、归档。第四章附则第二十条法律法规对问责事项有明确规
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中央和省、市有专项问责办法或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第三条所列范围以外的事业单位、非营利性组织,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二条各地各单位可结合工作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配套规定。第二十
三条本办法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商市政府办公室、市效能办承担。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XX市作风和效能问责办法》(X办〔20XX〕XX号)同时废止。作风和效能建设问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改进系统工作作风,提升服务效能,打
造优质营商环境,规范对本系统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建立标准具体化、奖惩刚性化、程序规范化的问责机制,根据纪检监察“四种形态”实践运用及《XX市XX局市直系统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
条问责主要内容为系统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作风散漫,纪律松弛,效率低下,损害管理对象和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依据本办法实施问责。第三条实施作风效能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有违必纠、错责相当、惩教并举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规有序、公正透明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系统全体人员(以下简称个人)。第二章问责方式第五条问责方式(一)提醒谈话(二)批评教育;(三)诫勉谈话;(四)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五)通报批评。第三章问责情形及适用第六条系统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对上级或本局机关的决策部署、工作任务、交办事项等不按要求执行或执行不力,影响政令畅通的;(二)对依法依规或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办理或推诿的;(三)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职权履行工作职责的,被发现
制止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四)违反规定程序,超过法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履行工作职责的;(五)不服从工作安排或不积极主动配合,相互推诿扯皮,影响工作推进,在督办后无正当理由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六)因人为主观因素导致发生有效投诉或造成行政诉讼或经行政复议撤销、变
更行政决定等现象的;(七)因服务态度和服务效率问题被服务对象投诉经查实的;(八)其他工作不主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行为。第七条系统工作人员在作风纪律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一)上班迟到、早退、旷工、或者发生离岗、串岗、脱岗及炒股
、购物、上网聊天、玩游戏、看影视等与工作无关和影响工作秩序的;(二)未经批准擅自缺席系统内会议、学习培训及其它集体活动的;(三)外出参加会议、学习培训及其它活动,因迟到、早退、缺席或其它失范行为造成负面影响的;(四)被投诉举报经查实或被市、区效能办明查暗访
发现违规行为的;(五)工作期间,衣冠不整、行为失范,影响机关人员形象的;(六)其他影响作风纪律的行为。第八条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给予提醒谈话;出现问题且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者通报批评;出现问
题且情节较重的,报上级纪检监察组织处理。第九条被问责对象能够主动、及时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问责。第十条按照“一岗双责”要求,系统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对个人问责外,还要追究中心所(科室、事业单位)等单位负
责人责任。(一)一年内本单位工作人员发生X次及以上问责行为的;(二)一年内本单位工作人员被区以上组织的专项检查、督查和暗访中被通报2次及以上的;(三)未认真执行上级有关规定,致使本单位作风和效能方面存在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对有关规定和制度执行、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对本单位存在
的作风和效能问题隐瞒不报,不认真整改的;(六)贯彻执行上级重要会议、文件精神不及时、不到位,造成工作推进缓慢的。第四章问责实施第十一条局机关纪委根据情形进行调查核实,提出问责建议,报局党组研究同意后,实施问责。第十二条给予提醒谈话的,由当事人的分管负责人实施;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的,由系统分管
党风廉政建设的负责人实施,并督促改正;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当事人在本单位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的,在全系统下发批评通报决定书。第五章问责结果运用第十三条受到第五条(二)(三)(四)(五)项问责的,取消被问责人年度“评优”资
格。第十四条受到第五条(二)(三)(四)(五)项问责的,问责情形按照市局相关规定,扣减当事人相关绩效考核奖。第十五条受到第五条(二)(三)(四)(五)项问责,且一年内两次以上的,取消该单位年度评先资格。第十六条被市、
区效能办认定为“蜗牛奖”的,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本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不合格(不称职)等次,扣减全年绩效考核奖,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同时取消该单位年度评先资格。第十七条应予追究纪律责任的,报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有关规定扣除当事人相应的绩效奖金;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局机关纪委与党建和效能督查办组织实施并解释,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另有问责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条《XX市XX局XX分局作风和效能建设问责办法》(XX自然资[2020]XX号)同时废止。